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九条有效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二)三年内无违法采砂记录;(三)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四)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船员证书齐全有效;(五)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