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外,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河段、河流底泥重金属超标的水域和有重大权属争议的水域应当列为禁采区。

在禁采期和临时禁采期,禁采区和临时禁采区区域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