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河道采砂的规划和实施应当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

大渡河、雅砻江、金沙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实施规划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按相关规定备案。

大渡河、雅砻江、金沙江支流及其他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实施规划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按相关规定备案。

县(市)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应当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