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补充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和生态修复,所需全部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所需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