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补充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