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补充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在河道内堆积的砂石、废弃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