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河道采砂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河道采砂监管职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