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