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二)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如实提供河道采砂相关资料;(三)责令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可以依法对采砂船舶及机具设备、运砂船舶及机具设备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临时处置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