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