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现场显著位置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船名、控制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