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河道采砂作业开始前编制河道清理、平整和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方案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