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转运、清除砂石料和弃料堆体,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加工厂、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外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