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转运、清除砂石料和弃料堆体,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加工厂、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在河道管理范围外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