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电站库区清淤、涉水工程涉及开挖河道砂石的,应当编制开挖河道砂石可行性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产生的砂石不得自行销售,应当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处置。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