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砂的;(二)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采砂的;(三)以采砂名义实施非法采矿、探矿的;(四)未落实环保、水保、行洪安全措施的;(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