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砂的;

(二)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采砂的;

(三)以采砂名义实施非法采矿、探矿的;

(四)未落实环保、水保、行洪安全措施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