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