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