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