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