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