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或者在禁煤区内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