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四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市容环境卫生、邮政、物流配送、机场铁路通勤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