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四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数据传输网络,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