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数据传输网络,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