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四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对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抽测。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