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四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在用机动车排放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进行。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