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二)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三)城市建成区内的集体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