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

(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二)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三)城市建成区内的集体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