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