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