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规划,统筹安排,逐步对高污染工业企业实施关停搬迁。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