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规划,统筹安排,逐步对高污染工业企业实施关停搬迁。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