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钢铁、石油、有色金属、电力、焦化、建材、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