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作为民用煤使用。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