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并逐渐扩展。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煤区范围。禁煤区的划定应当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需要。

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