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