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科学规划通风廊道的空间结构和总体布局,以及建筑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