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