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二)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产地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单据、报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