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经营者定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