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