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工会、消费者协会、居民(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对价格的监督作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