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采取下列干预措施:(一)提价申报制度;(二)调价备案制度;(三)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四)规定限价。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价格监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