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采取下列干预措施:

(一)提价申报制度;

(二)调价备案制度;

(三)限定差价率、利润率;

(四)规定限价。

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价格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