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减免规定、执行期限、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收费单位不公示以上内容的,服务对象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价格调控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