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者定期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