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时,当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二)拒绝或者拖延向执法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销毁、隐匿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接到停工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
(五)阻挠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六)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