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车站、宾馆、医院、商场、旅游景区(点)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向各民族公民提供平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