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国家、省、市民族团结进步相关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