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文联、残联、科协、佛协、伊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氛围。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