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库)保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河湖(库)保护管理信息平台。

河湖(库)保护管理信息平台应当公布河湖(库)保护管理的范围、河(湖)长制负责人、水环境质量监测状况、重点排污单位的具体名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河湖(库)保护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