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河湖(库)保护管理实行河(湖)长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

各级河(湖)长是自治县河湖(库)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负责组织相应河湖(库)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河湖(库)巡查并协调、督促解决河湖(库)保护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