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河湖(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库)保护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多种形式参与河湖(库)的保护管理。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库)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河湖(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