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定期开展演练。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