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河湖(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湖(库)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在河湖(库)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未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建设期间,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的竣工验收,应当有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